首页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技术委员会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09年4月14日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4/10/24        浏览:

 

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9414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技术和标准化水平,开展林业生物质材料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生物质材料标委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on Forest Biomass Material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TCFBM,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林业局领导,从事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以林业植物原料为主制造加工的材料以及以生物质原料经化学、生物加工制成的材料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林业局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国家林业局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七条 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 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条 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受标准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标准委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授权,承担本标委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四条 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向国家标准委、国家林业局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七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 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家标准委、国家林业局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委、国家林业局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的组成由来自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检测机构、教育机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代表、认证机构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每届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委员任期为五年。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2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若建立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分委员会或标准化工作组,则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标准化工作组的组长应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从事林业生物质材料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的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推荐,公开征集并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生物质材料标委会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委统一颁发。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1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应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设观察员,分为单位观察员、团体观察员和个人观察员。单位观察员、团体观察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批准;个人观察员由热心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提出申请,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批准。观察员(单位观察员、团体观察员和个人观察员)的数额不限,其证书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颁发。

第二十四条 委员和观察员应向生物质材料标委会交纳会费,交费办法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标委会工作,通过秘书处向国家标准委与国家林业局汇报标委会工作;

(二)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四)签署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国家标准报批、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申请等标委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二十六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标委会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七)协助主任委员向国家标准委与国家林业局汇报标委会工作;

(八)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签署标委会秘书处文件;

(九)及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秉持公正的立场,从全局出发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的各项工作。委员在本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单位观察员、团体观察员的代表和和个人观察员可被邀请列席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员有权获得本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1.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2.其行为使生物质材料标委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3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4未履行国家标准委规定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5.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十二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该单位受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林业局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生物质材料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


    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可建立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与国家林业局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委批准。 
 

生物质材料标委分技术委员应遵守本章程。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委颁发。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印章,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颁发。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报告工作。

尚无条件建立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标准化工作组,临时负责该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工作组宜按如下方案建立和开展工作:


    标准化工作组成员由委员或观察员组成。标准化工作组应遵守本章程。标准化工作组成员聘书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颁发。标准化工作不设秘书处,也无印章。标准化工作组的工作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直接领导。 
 

当条件成熟时,可在标准化工作组的基础上建立分生物质材料标委会。 

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消。

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本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其他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派联络员参加本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国家林业局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标准委,经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林业局,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三十七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或标准制定工作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标准制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制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四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标准制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委,行业标准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发布。 

 

第四十二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林业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三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四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委员和观察员按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章程交纳的费用;

3.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4.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四十五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 
   2.生物质材料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3.向委员和观察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4.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用于标准制、修订。 
 

 第四十六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标准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代号为SAC/TC416。


     第四十九条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发生修改,或国家标准委颁布了新规定,使本章程与之相矛盾时,应修订本章程或优先执行国家新法规和新规定。如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委员或观察员提出修订建议,并提出了具体修订内容时,应修订本章程。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9414日讨论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技术委员会 标准化动态 国内标准化 国际标准化 标准服务 联系我们

CopyAllRight © 2014  版权所有: 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京ICP备07017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