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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规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014/05/16        浏览: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1.11.21
生效日期:2001.11.21

代替法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  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二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第十三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应当在封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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