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9年4月14日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充分发挥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效能,根据《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是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常设工作机构,在生物质材料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任务是: 积极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年会决议,落实生物质材料标委会主任委员和主任办公会的指示,遵守《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保证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秘书处机构和办公制度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必要时设副秘书长1-2人,专职秘书1人,承担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各位委员及观察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并承担秘书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与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林业局的联络与沟通;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工作计划;
第六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年会的议事日程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经生物质材料标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后,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筹备和落实。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及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实行公文会签制度。会签记录存档管理。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公文包括文件、报告和会议纪要等。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公文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起草,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主任委员审查后签发。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公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公文、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公文由秘书处分别按年度统一编号。
第八条 上级机关、有关单位和各分技术委员会来文,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统一登记后送秘书长阅处。由秘书长根据情况报送主任委员或分送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处理。
第九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秘书处的工作事宜,以及其它应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办理的工作事宜由秘书长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十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拟印发的标准化信息、资料和信函,须经秘书长审阅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立项、复核、报批和办理备案等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印章管理和文档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设“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业务专用”、“全国林业生物质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两枚印章。印章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指派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文件发文,经主任委员签批后,加盖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印章。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文件发文,经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长签批后,加盖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印章。
第十四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文件和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文件编号的标识分别为:生物质材料标委会字[年号]×××号和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字[年号]×××号。
第十五条 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收发的所有文件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存档。为加强文件管理、归档工作,建立生物质材料标委会文件数据库。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参照国家标准委、国家林业局、秘书处所在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生物质材料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